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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低端影视 > 教育教学 > 研究生教育

研究生教育

低端影视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6-20

低端影视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低端影视 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低端影视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低端影视 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低端影视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第四条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2周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须事先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符合当年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新生因应征入伍、入选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创业、工作、身心健康状况(经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其中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因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者可保留入学资格至服务期结束;因本校工作保研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开学后2周内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节学习管理

第十三条研究生各学习环节及应修学分数根据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在导师指导下确定的个人培养计划进行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研究生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六条研究生中期考核一般安排在课程阶段结束后进行。中期考核内容、要求见《低端影视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研究生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毕业论文答辩环节。

第十九条  确定修读课程

研究生须在入学后第1学期第2周内,在导师指导下,依据所在学科的培养方案制订出《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并按照培养计划修读研究生课程。

第二十条  补选和退选课程

研究生补选和退选课程按照《低端影视 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制定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跨学科、跨学院、跨校选修研究生课程

因培养需要,研究生需跨学科、跨学院、跨校选修研究生课程,须经校内导师、学院分管院长和开课单位同意。研究生完成选修课程要求的教学环节,考核合格,成绩单须由开课单位盖章(跨校选修课程成绩单要加盖开课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章),经研究生院审核后,记载成绩,获得相应学分。

研究生补修、选修本科生课程,所选课程成绩不计学分。补修、选修本科生课程成绩单由教务处出具。

研究生参加学校统一开设,纳入培养方案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研究生院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免修免考

凡符合课程或环节免修免考条件者,可申请免修免考培养计划中的相应课程或环节,经研究生院认定,可获得相应学分,成绩单注“免修”字样。

第二十三条  成绩与学分

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和必修环节等,其成绩一律记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单。研究生完成课程和必修环节学习,且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研究生院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考核资格

研究生缺勤累计超过所修读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或平时作业不按时交超过总次数的1/3者,取消参加课程考核资格,成绩计“零”分,该门课程须重修、重考。

第二十五条  课程和必修环节的考核

研究生课程考试应随堂进行,一般安排在该门课程的最后一次课内完成;如采用其他的考核方式应在开课学期结束前完成。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60分为及格分数线;必修环节考核成绩采用“合格”或“不合格”方式记载。课程考核方式可采用随堂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结合等方式,可采用符合课程(或必修环节)大纲要求的闭卷或开卷考试、课程设计(论文、报告)、实习(实验)等形式。课程和必修环节考核总评成绩中一般“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实际情况按照“平时成绩”不低于30%、不高于50%的比例进行调整。

任课教师须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两周内完成考核成绩的评定、系统录入、成绩单提交和教学基础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重修及重考

研究生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应选择重考(46~59分)或重修重考(45分以下,含45分)本课程,或经导师同意改选其他课程;或在满足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要求情况下由本人通过修改培养计划程序提出不记载本课程成绩的申请。

研究生学位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或必修环节考核为“不合格”者,须进行重修重考。

重修重考随下一次开设本课程进行,研究生应在开课学期的前1学期末,在研究生教育管理服务系统中申请,导师签字后由开课单位审批并在系统中添加研究生名单。

重考成绩及格(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或必修环节)的学分,重考试卷按实际得分记载,标注“重考”字样。

第二十七条  重考次数

第一次重考或重修重考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申请再次重考。若超出最长学习年限,该门课程仍不及格(合格)者,按照退学处理(参照本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若研究生有1门学位必修课程重修1次仍不及格,则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八条缓考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须在考核前填写《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办理缓考手续。因病申请缓考必须持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因事申请缓考须提供其它有效证明。

研究生应登录“研究生教育管理服务系统”,填写缓考申请,并提交、打印,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分管院长同意并签署意见。申请书和相关医院证明原件留研究生院备案,复印件送交任课教师。若因突发原因不能在考核前递交缓考申请者,应及时通过导师报告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务员,经分管院长同意后可不参加本次考核,但须在事后3日内携带相关证明补办缓考手续。学院应及时将缓考名单通知任课教师。缓考随下一次该课程考核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记载成绩。

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考核视为旷考,成绩计“零”分,成绩标注 “旷考”字样。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学校按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低端影视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转学与更换导师

第三十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研究生经协商一致认为研究生不适合进行与导师研究方向相关课题研究,或导师出国、调离本单位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导师和研究生可提出更换导师申请,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研究生在校期间因伤病、生育、自费出国留学、应征入伍(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经导师、学院同意,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只能休学1次,休学一般以1个学期为限;特殊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可在学习年限内持续休学,原则上时间不得超过1学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五条 因伤病申请休学者,须持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者,也须持有相关证明;对休学研究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学习年限末。

第三十六条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在读期间因应征入伍、参与援疆援藏或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休学者,服务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七条在校研究生申请休学创业,由校团委负责认定,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并办理休学手续,创业时间累计一般不超过2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八条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不具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研究生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按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90京卫公字第100号〕执行。休学研究生户口不变更。学校不承担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发生事件事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导师、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其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相关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四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培养计划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在学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退学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对退学处理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30日。

第四十二条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落实就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就业手续;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档案、户口按照相关规定退回生源地。

第四十三条因纪律处分而丧失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1个月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本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社会工作、工程管理、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为2年),学习年限(含休学)为2~4学年。研究生在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论文时间不少于1年。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不包含必修环节),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已通过论文开题考核且获得结业证书者,自发证之日起1年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可申请毕业论文答辩1次,答辩通过后,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对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在达到毕业要求时可申请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需在论文中期检查通过后,登录“研究生教育管理服务系统”,填写《提前毕业审批表》,并提交、打印,经导师和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逾期不予受理。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经审查合格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后须随当届毕业研究生办理就业手续。

第四十六条在校研究生因疾病、生育、创业、入伍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学制内毕业者,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须申请延期毕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内因课程、学术成果及学位论文(查重、评阅、答辩等)未达到毕业条件者,须办理延期毕业手续,且延期时间不少于3个月。

申请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需登录“研究生教育管理服务系统”,填写《延期毕业审批表》,并提交、打印,经导师和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延期毕业研究生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完成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等,可按规定申请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毕业未获学位的研究生,毕业后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学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后,硕士研究生可在1年内,按学校学位申请流程,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一次,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培养类别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九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注册。

第五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发给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条凡涉及学籍变更的,或者因在学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它涉及研究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签字同意、学院分管院长审核、研究生院审定,上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四章定向就业研究生培养

第五十三条定向就业研究生在学期间均须遵守学校研究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四条定向就业研究生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签订的定向就业培养协议书。

第五十五条定向就业研究生不脱离原工作单位,人事档案、工资、医疗、住房公积金、保险等由原单位解决。

第五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六条学校、研究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七条学校通过校务公开、研究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条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条学校健全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为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研究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研究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校团委批准。

第六十一条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二条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三条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四条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研究生违反校园管理秩序,按《低端影视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相应条例处理。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研究生奖学金和奖励办法见《低端影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等系列文件。

第六十七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依据《低端影视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九条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一条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须在规定期限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研究生申诉

第七十二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七十三条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批准,可延长15个自然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七十五条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六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研究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研究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七条研究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申诉。

第八章医疗与保险

第七十八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享受北京市公费医疗,具体参照《低端影视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九条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专业实践、实验等实践教学活动,须严格遵守实习、实验规章制度和要求,认真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研究生在入学时自愿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研究生申请进入容易出现人身意外伤害的实习、实验场所,申请使用容易出现人身意外伤害的实验设备、设施时,要求具有有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学校或相关企业、单位等对进入相关场所、使用相关设备等可不做安排。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条本办法于2024年12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低端影视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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