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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

低端影视 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06-20



低端影视

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的重要途径。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提升研究生教学质量和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任课教师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由主讲教师讲授,主讲教师负责建立课程教学团队,原则上每门研究生课程必须建立 2 人(含 2 人)以上的教学团队,主讲教师应对所开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该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的任职资格,应对本学科有较为广博的知识和深厚的基础,了解本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认真的教学态度,承担科研工作任务,由学院根据学科推荐统筹选聘。

第三条 主讲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生学位必修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应由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且有两年以上教学经验的讲师担任;研究生选修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应由教授、副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

(二)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为本学科的本科生主讲主干课程的经历,并且评教分数平均分80分以上。

(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须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

(四)外聘教师、本校返聘退休教师、具有博士学位但不足两年教学经验或不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需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承担教学任务,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五)尚无毕业生或毕业生不足三届,以及无本科专业设置的硕士点,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资格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承担教学任务,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六)研究生导师在一个考核期(近三年)内,应作为任课教师或教学团队成员参与研究生课程教学,或为研究生开设一次本学科专题讲座。

第四条 新任授课教师是指首次承担研究生授课任务的教师,包括首次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或已开设过研究生课程,但首次承担新增的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新任授课教师开课,除满足对任课教师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拟开课程的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技能,至少主讲过一门本科课程。由其他岗位转聘到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从事与该课程内容有关的、两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

(二)熟悉拟讲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等,通读课程指定教材和参考书,完成课程讲稿(或教案)和习题准备。

(三)新任授课教师至少参加过一轮完整的教学辅导工作,包括随班听课、答疑、批改作业、监考、阅卷、指导课程实验(上机)及上习题课、讨论课等,并充分备课和通过试讲。

(四)符合条件的授课教师填写《低端影视 研究生课程新任授课教师审核表》,经开课单位审核后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条 新任授课教师须在开课前一学期进行试讲,试讲通过方能开课。试讲条件如下:

(一)试讲内容为准备开设课程中的某一章节,试讲时间不少于30分钟。

(二)试讲由开课单位组织。开课单位负责组织3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含1位院级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成员)听取试讲,并给予书面意见和结论。试讲需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专家同意开课方为通过。开课单位汇总专家意见填写《低端影视 研究生任课教师试讲记录及审核表》向研究生院报送备案,并向试讲教师反馈结果。

(三)新任授课教师试讲不通过,需重新参加一次完整的教学辅导工作后再进行下一次试讲。

第六条 新任授课教师基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免试讲:

(一)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

(二)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师基本功竞赛奖项教师。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讲授本科或研究生课程且学生评教结果连续两轮达到85分以上。

第七条 开课单位可根据教学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或外籍教师担任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须在开课前一个学期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研究生院审批后报人力资源处备案,如系外籍教师,须同时报国际化发展研究院审批。未经审批备案的教师不能主讲研究生课程。

第八条 外聘任课教师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学术水平。除外籍教师外,一般应在本市聘请。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被取消任课教师授课资格:

(一)无视教学要求,传播错误政治观点和价值导向的,一经核实取消教师授课资格。

(二)弄虚作假、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取消教师授课资格。

(三)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取消教师授课资格。

(四)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取消教师授课资格。

第十条 对于上述取消任课教师授课资格的情况,由学院按照严重程度对任课教师授课资格进行审定,审定标准由低到高依次是:三年内不得申请再次授课、五年内不得申请再次授课、终身取消授课资格。

第十一条 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教师,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及时核实并最终审定。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依据培养方案制(修)订而设置,由学科负责组织制(修)订,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实施。课程设置应充分贯彻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重视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同学科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课程要分清层次、注意衔接。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应以学术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注重研究方法类、学术前沿类课程的开设;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应紧密结合行业领域要求,开设具有一定理论性、较强实用性的综合性课程,着重培养研究生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 制(修)订培养方案时,新开设课程须提前申请。由开课单位对新开设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对象、教学内容、教学计划、考核方式、师资力量、预期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经开课单位审查同意,报送研究生院批准后,纳入下一学年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的框架及总体要求进行课程设置及学分安排,鼓励教师与时俱进,将前沿研究及最新理论引入课程教学,杜绝因人设课。

第十五条 为合理有效利用学校教学资源,硕士生选修课程的选课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5人,博士生选修课程的选课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2人。选课人数不足的选修课程,因培养需要,确需开设的,须经开课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连续三年未开出的课程(含因选修人数太少而停开的情况),制(修)订培养方案时应予以调整。重新申请开设时,需按照新开设课程的审批程序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三章 教学资料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应做到教学资料齐全,包括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电子课件、教材(讲义)、参考文献等,并使用规范字。

第十八条 教学大纲是课程的教学指导文件,是选编教材和进行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均应制订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包含课程编号、中英文课程名称、课程简介、教学目的与任务、教学内容与要求、学时数分配、考核与成绩评定、教材和参考书目等组成部分,有实践或实验环节的还需明确实践或实验教学内容与要求。要求文字清楚、含义明确,名词术语规范。

第十九条 教学日历是授课内容和方式的具体计划。主要包括课程进度、作业、测验、课堂讨论、实验、实践等教学环节的具体安排。任课教师开课前需对照教学大纲填写教学日历,并上传至“研究生教育管理服务系统”。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按批准后的教学大纲选择优秀教材进行授课。优先选用教育部推荐的全国“研究生教学用书”、国家和省部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教育部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等相关学科专业公认水平高并广泛应用的优质教材。鼓励教师使用公开出版并被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广泛采用的优质外文原版教材,鼓励有条件的教师自编有特色的教材。

第四章 课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院根据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要求制订开课计划,下达教学任务。研究生院和开课单位分别承担研究生公共课和专业课的课程安排,在每学期结束前完成下一学期的排课工作。教学任务书需经学院及学科统筹审定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执行。课表一经排定,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变更,以保证课程教学秩序的稳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必须按时开出,开课学期不得随意变动,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调整课程开课学期,须提前一学期由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每门研究生课程应确定一名课程负责人,负责统筹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内容及考核方式的整体设计,组织和开展教学方法研讨和教改研究等工作。课程负责人应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较强的教学能力。课程负责人由开课单位选聘,经开课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充分备课,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不断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积极开展课程及相关教材建设。研究生课程内容既要与本科生课程合理衔接,又要明显区别于本科生相应课程,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可根据国内外本学科发展现状积极调整教学内容,充分反映学科前沿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同时积极融入课程思政。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着装整齐,仪表大方。坚持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教育教学活动要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要符合国家政策方针、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学校和学院的教学任务安排,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停课、调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凡未经批准擅自调课、停课的单位或个人按教学事故处理。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应在开课前及时办理调停课手续,填写《低端影视 研究生调课申请》,经分管院长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后通知选课学生。

(一)课程排定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课程安排的,任课教师应在课程开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作出调整。

(二)课程教学过程中,不得任意更改上课时间、地点和任课教师。因故需临时停课、临时更改授课时间或授课教师的,任课教师最迟应于课程开始前3天(患急病或突发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及时通知选课学生。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应当采用课堂讲授或课堂讲授与课堂讨论结合的形式进行。任课教师应在传授知识的同时,重视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自学能力。提倡精讲课程,积极组织专题性的课堂讨论。课堂讨论需由任课教师主持,研究生课堂不得完全安排成学生自学或自修学时。

第二十八条 在线授课应选择适合教学的房间与场地,直播整体画面应严肃整洁,且保持任课教师全程处于画面中视频可见。在线授课或线上线下混合授课时,任课教师应提前做好课前准备工作,测试教学设备和学习平台,保证按时顺利上课。

第二十九条 线上教学时,任课教师应围绕在线教学特征需求进行教学设计,对课程教案和教学课件进行策划,充分评估学生在线学习困难、教学平台网络拥堵甚至意外崩溃等风险,制定相关预案,保障在线学习效果。

第三十条 在线授课过程中,任课教师应适当增加与学生的交流,充分利用教学平台的各种互动工具,实时掌握学生上课动态,及时做出判断与回应。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的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应采用试卷形式,可选择开卷或闭卷。考查可根据平时听课、完成作业、课堂讨论、调研报告、社会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需按照教学大纲中既定的考核方式进行考核,并对课程考核命题、评分标准,试题难易程度和试卷质量等负责。

第三十三条 公共课考试由研究生院和开课单位共同组织,研究生院公布考试时间和考场安排;专业课考试由开课单位组织实施,任课教师将考试时间和考场安排提前一周通知学生,并报开课单位备案。课程考试监考组织按照《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课程考试期间,各开课单位应对本单位的考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研究生院对全校考场进行随机抽查。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学生工作部(处)将按照《低端影视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任课教师在研究生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时要严肃认真,公平合理。在课程考试期间,执行考场纪律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两周内,任课教师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服务系统”录入并提交成绩。开课单位对课程成绩进行审核发布。

第三十八条 教学基础资料的存档工作,按照《研究生课程成绩及教学基础资料管理办法》执行。任课教师在线上教学和线下教学并行时,应妥善保管在线授课期间所使用的电子数据、文件文档等资料,做好归档与留存工作,由开课单位至少保留至研究生毕业后5年。

第六章 课程检查与评价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检查由各开课单位组织实施,开课单位分管领导和研究生教务员应不定期检查本单位研究生课程的考勤、上课纪律和教学运行情况,每个学期形成课程教学检查总结报研究生院。

第四十条 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各学院,应在开学第一天和第一周对各教学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要检查学生出勤、教师出勤、上下课情况及教室设备状况等,保证本学期教学工作正常开展。各学院和相关部门要及时解决所发现的教学保障问题。

第四十一条 各开课单位应不定期组织研究生课程听课和教学经验交流,以听课或问卷调查、座谈等形式掌握本单位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是低端影视 负责研究生课程教学检查、评估的重要组织,委员会不定期检查各开课单位研究生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委员会的工作,对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积极改进。

第四十三条 开课单位应重视网上评教情况,重点关注新开设课程、新任授课教师的课程及学生反映问题的课程等,掌握本单位开课质量。对授课质量好的教师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授课质量较差的教师要给予针对性的培训指导。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处理程序及处理办法参照《低端影视 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处理办法》实施,处理结果由研究生院报人力资源处备案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低端影视 所有线上、线下教学的研究生课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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