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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

低端影视 研究生学业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5-06-20



低端影视 研究生学业管理实施办法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健全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完善研究生学业分流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 第41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等上级文件和低端影视 相关管理文件要求,结合低端影视 研究生培养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优化研究生培养生态,增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灵活性和选拔性,进一步调动研究生培养各相关方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水平。

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体现因材施教,满足研究生个性化发展需求,兼顾师生意愿及学科发展需要;坚持培养质量优先,建立研究生培养关键节点的筛选制度,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控制与管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接受低端影视 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学业管理出口设置

第四条 为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考核,建立学业预警和分流选择机制。设置授予学位、毕业、结业、肄业、退学五个学业管理出口。研究生和导师可根据学生的学业状态、学习年限和论文工作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学业出口。

第五条 与学业管理出口相关的培养环节包括:课程学习、中期考核、学位(毕业)论文。学位(毕业)论文环节包括:论文开题、论文中期检查、论文查重、论文评审、论文答辩。学术成果是申请学位的必要条件,学术成果达到要求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章 授予学位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学术成果达到学校及学院(学科)的学位授予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授予学位,同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具体要求和规定参照《低端影视 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低端影视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七条 符合低端影视 学位授予标准的研究生,不需单独申请毕业论文答辩,只需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校将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章 毕 业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九条 因学术成果未达到申请学位要求而申请毕业答辩的研究生(当学院(学科)要求高于学校要求时,按照学院(学科)标准执行),符合毕业答辩要求且通过者,可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研究生毕业后,经补充研究达到学术成果要求,可提出学位申请,是否需要重新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由学院(学科)在毕业答辩环节给出结论。申请人达到授予学位标准,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条 因论文评审未达到申请学位要求而申请毕业答辩的研究生,符合毕业答辩要求且通过者,可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毕业后可按学校学位申请流程提出学位申请,由学校重新组织学位论文查重、评审和答辩,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当学位论文评审成绩出现两个及以上低于60分时,研究生

不可提出毕业论文答辩申请,直接做延期处理。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研究生,可向学院提出毕业论文答辩申请。是否需要重新组织毕业论文答辩,由学院(学科)在学位论文答辩环节给出结论。毕业论文答辩通过者,可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毕业后可按学校学位申请流程提出学位申请,由学校重新组织学位论文查重和论文答辩,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毕业论文评审及答辩由各学院自行组织。研究生完成毕业论文撰写,通过论文查重后,由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评阅,送审份数及评阅结果与学位论文要求相同,评阅通过后方可组织毕业论文答辩,答辩形式参照学位论文相关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应保证理论分析正确性、研究手段先进性、论文结构逻辑性与完整性,基本论点、结论或建议正确,内容和书写格式要求参考学位论文格式规范。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学科领域的毕业论文评审及答辩标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毕业后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学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后,硕士研究生可在1年内、博士研究生可在2年内,按学校学位申请流程,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一次,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章 结业、肄业和退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方案要求,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 论文已通过开题考核的结业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可于结业后1年内、博士研究生可于结业后2年内,申请毕业(学位)论文答辩一次,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逾期不再受理。答辩未通过者,不再具有换发毕业证书和申请学位资格。

第十七条 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按肄业处理,发放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一学年退学的研究生,发放写实性学习证明;对研究生退学的认定及处理程序按照《低端影视 博士/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已肄业或退学的研究生不得再申请毕业(学位)。

第六章 学业分流管理

第十九条 实施学业预警制度。每学年秋季学期初,对在校时间超过学制或未按期达到培养环节要求的研究生进行学业预警,督促其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最长学习年限标准。每学年春季学期初,学校将依据最长学习年限确定学业管理出口,即将达到最长学习年限还未具备毕业条件的研究生,须选择结业、肄业、退学中的一种方式进行分流,学期末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学校将依据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学籍清退处理。超学制但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须按要求提交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继续保留学籍。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发生如下情况之一,将实施学业分流管理:

(一)研究生学位必修课重修一次仍不及格,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按其他合适的学业出口培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有学位必修课不及格(合格)者,终止培养。

(二)研究生最多可申请两次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论文中期检查、预答辩(博士研究生)、论文评审和论文答辩,任一环节两次申请仍未通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按其他学业出口培养。

(三)未在规定的最长时限内通过开题审核或论文中期检查者,终止培养。最迟开题时间:博士研究生为第四学年末,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为第三学年末,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为第四学年末;最迟论文中期检查时间:博士研究生为第六学年第一学期末,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为第四学年第一学期末,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为第五学年第一学期末。

(四)因思想品德及学术道德问题,不宜继续培养者。

(五)研究生达到学制年限逾期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者。

(六)由导师和学院提出分流或终止培养,并经学院、学校批准者。

(七)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者。

第二十二条 对于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之一的硕博连读生、直博生,或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且未超过学制年限的硕博连读生、直博生,可根据下述具体情况实施学业分流管理:

(一)相同学科/类别硕博连读生、直博生,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并经学院及学校批准,可转为同学科/类别的硕士研究生。

(二)跨学科/类别硕博连读生、直博生,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并经过现就读学院及学校批准,可转为现学科/类别的硕士研究生。如果本人希望退回到原学科/类别,必须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并经过现就读学院、拟接收学院以及拟接收导师批准,报学校审核后,可转为原学科/类别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三条 对于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之一的普博生(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或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且未超过学制年限的普博生,可按以下原则实施分流管理:现就读学科/类别与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学科/类别不相同,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并经学院及学校批准,可转为现学科/类别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博转硕后,从本人博转硕文件发文之日起开始生效,须在2年内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颁发硕士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否则终止培养。该类研究生不能再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院将定期通报上述各类原因导致结束学籍的研究生。因学业问题,需要对研究生做出取消学籍或退学等重大学籍处理,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导师提出对研究生实施分流的,由导师提出申请,经研究生本人确认,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若跨学院,还包括拟接收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分流选择或退出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研究生,可按《低端影视 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和十六条规定适用于2023年6月及以后毕(结)业的研究生。2019级以前的在读研究生,根据培养需要可参照执行。本办法首次施行之前已完成的培养环节不纳入分流管理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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